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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勘察设计协会主管主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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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质量责任保险,为行业高质量发展系上“保险扣”

发布时间:2022/4/7 17:19:09 浏览次数: 作者: 姜涌 王玉晓 黄旭 张成英 来源: 《中国勘察设计》杂志

工程设计咨询行业的现状与核心问题




建筑业是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行业发展成果显著。工程勘察设计咨询行业作为建筑业的技术龙头和服务先导,与整个行业一样,存在高质量发展动力不足的问题,主要体现为:工程设计咨询企业的竞争更多地聚焦在关系、经营、价格竞争上,研发创新和质量提升的动力不足;工程设计咨询企业普遍缺乏科学管理手段,手工、单品生产的状态下效率低下、品控不严。究其原因,大家普遍认为在政府“放管服”和反垄断的改革下,缺乏行业组织等第三方力量的制衡,甲方利用合同优势地位碾压其他各方;资质、地域保护导致企业进出不畅,在服务价格和时间的恶性竞争中造成企业造血能力不足。更深层的原因在于,建设方的质量需求让位于进度和造价控制,设计标准、产品标准长期保持在满足国家规范的最低水准上,是一种系统化的低质量发展。




进一步深究,工程建设项目属性的根本矛盾浮现出来:生产建筑产品的最终目的是服务于最终用户的需求,但整个建筑产品的生产过程中最终用户、业主通常都不在场,无法提出自己的主张和需求;而所有在场的建设项目参建各方都是临时性地参与,参建各方必然合谋以牺牲最终用户的长期使用利益、质量需求换取工程项目的进度保证和造价控制。因此,建筑工程、建筑产品的“百年大计”要求与生产组织的临时性之间的根本矛盾,以及最终用户缺席造成与建筑市场代理的角色矛盾,在建筑物的规模性、需求的创新性、设计的杠杆性下,放大造成了工程项目风险的巨大性和外部性(安全健康环保)。工程设计咨询作为建筑产品的设计和标准,必然受此机制影响,被迫遵循建设方低质、高速、短期效益优先的要求,逐步放弃对建筑产品本身的高质量、长周期品质的研究和创新。


压实责任、工程质量责任保险

拉动的机制设计


从上世纪70年代开始,法国、西班牙、英国、澳大利亚、日本等发达国家开始探索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IDI)制度,通过保险手段将最终用户的长期质量诉求(10年)反馈到工程项目的参建各方中,通过财产险(IDI)加责任险(PLI)的保险制度设计,利用保险的风险转移和控制手段,借助大数法则和金融杠杆,通过小额、确定的付出(保险费)来保障大额、不确定性的风险损失(保险额),保证了建筑工程价值链和责任链的转导、追索作用,对提升建筑工程品质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并在发达国家广泛推行。


借鉴法国、西班牙、澳大利亚等国推行强制性的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IDI)的成果,参考商务部援外工程的工程质量责任长期保险(20年)、上海保障性及商品住宅强制IDI保险(结构10年、防水5年、设备等2年)的经验,由承担着工程质量长期风险赔偿责任和质量责任代位追偿权利的保险公司,聘用第三方检查机构(TIS),进行建筑工程设计、采购、施工的全程检查和监督,在发生索赔时进行快速理赔、厘清责任并对责任方予以追偿,实现所有参建方在工程质量上的责任压实和追索到位,将最终用户的长期质量诉求精准地传递到工程项目的参建各方。这样既实现了市场现有的审图机构、监理机构等质量管理机构的转型与发展,又可利用金融杠杆和大数法则,实现对建筑工程长期质量风险的全覆盖,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提升的目标实现。


另外,还可借鉴寿险、车险的思路,积极探索建筑财产的长期维护保修保险。从住宅建筑入手,利用购房强制的公共维修资金(基金)购买强制的公共维修保险,同时补充消防、电梯、防水、保温(绿建)等性能保险,结合建筑体检、建筑诊断鉴定、反向抵押养老、业主个人资产理财、抵押贷款等金融服务,尝试改变目前居民财险的被动境地,形成建筑全生命周期的房地产寿险市场,让人民群众像买车一样买房子、像保养车一样保养房子,用长期的质量保险保证建筑环境的宜居健康、常换常新和资产的保值升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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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的责任链



利用保险这个市场化手段来夯实责任、清晰责任链条和服务的路线是:




——最终用户长期、高品质需求强力反馈到参建各方。通过强制性的、长期的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IDI保险)及其他与不同责任主体、不同工程阶段的配套保险来清晰划分责任、严肃追责链条,利用金融杠杆来转移风险、稳定社会、增强信用、担保未来。




——建设方对工程的长期品质、对建筑物的最终用户负责。应通过强制性的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IDI)、(业主)支付保证保险等市场化手段来保证。建设方的技术、管理责任通过改革现有的工程建设组织模式,从业主负责制转为设计总师(建筑师)负责制,建设方(业主)的首要责任通过合同分解,转移到设计方的咨询主体责任、施工方的施工主体责任、监督方(TIS)的质检责任。




——施工方对材料和施工的质量安全负全责,取消强制性监理,但需主动配合建设方委托的建筑师全程管理服务或IDI保险的TIS监督;政府通过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进行抽查和监督,也可采用购买服务的方式对工程项目进行全程跟踪检查。应要求施工方购买工程履约保证保险,以确保在施工方不能履约的情况下(包括不能及时完工、不能支付建筑工人工资、不能支付供货商货款、不能履行竣工后的质量保证期内的维修工作等),保证施工能正常进行和项目正常交付,从而保障建设方和最终用户的利益。




——监理(现场督造)作为质量管理和风险控制的手段,监理费转为强制性的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保费,可以用三种方式来确保工程质量:一是建设方委托建筑师全程服务,包含合同管理(督造);二是购买IDI保险并利用其相应的TIS服务做好第三方检查;三是政府的质监、安监部门的监管抽查。




——设计方承担对设计咨询成果的质量、合规、完整(勘察设计咨询的设计总包)、连贯(全程设计及管理服务)负全责,取消强制性施工图审查,应要求购买单一项目建筑师职业责任保险(SPPI,Single Project Professional Indemnity)并采购其附加的第三方审图服务(TIS服务)。




具体措施建议有以下4个方面:




一是统筹建筑工程行业的行政管理部门,以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IDI保险)为抓手,配合其他与不同工程阶段各类风险和责任配套的保险机制,推进政府“放管服”改革、促进建筑师负责制及全过程工程咨询的实施,简化追责链条和明确责任界定,在不增加工程造价预算的基础上,可将施工图审查费用、工程监理费用等质量管理费用用作工程质量保费,并可逐步将维修资金用作建筑性能维护保费。政府监管的重点是维护市场的公开与透明,保证信息公开,以促成重复博弈,以标准的、公开的、强制的市场条件和监察、责任追索压力,鼓励市场参与者理性决策,从而实现优胜劣汰的竞争效果。




二是动员保险市场的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保险经纪公司的力量,结合建筑师负责制和全过程工程咨询的推进,设计相关的统一保险产品、工程建设的合同条件及责任划分、保险服务规程和服务标准、TIS服务规程和技术标准、TIS供应商标准及收费标准(约为保费的20%–30%)。完善并发布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地方细则,明确参建各方的责权利范围和边界。


三是建设建筑全生命周期质量管理平台,实时、完整、保真地收集工程项目的基础信息(包括四库一平台的信息)、报批报建文件、设计施工过程质检记录(审图记录和工地检验批)、保险投诉记录等质量管理数据,委托行业组织和保险公司等收集、保管、分析,促进参建各方的工程信用公开、信用评价市场化及货币化,催生基于建筑市场个人、企业、项目、工程信用等关联信息的数据分析与评价平台的成长,促进行业资质管理、信用管理的改革和市场主体的理性决策。




四是委托行业组织组建行业咨询委员会,整合行业的专家资源和专业能力,发挥行业治理作用,经政府主管部门审批通过,定时发布地方的技术法规解释、审批标准、统一技术措施等,公布工程信用数据分析统计、质量预警,共通技术问题等,促进行业整体技术能力的提升和行政管理的科学决策,实现行业治理结构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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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参建各方的责任链条


工程质量保险的资金筹措建议


工程质量保险费用的筹措机制主要是汇集建筑工程全过程的质量管理费用、押金,转化为管控风险的保险,通过整体设计的保险机制,利用金融杠杆实现风险全流程、全成员的全面覆盖及责任追究。同时,不增加工程项目投资,不损害设计、监理、施工企业利益。


工程监理费转化为建设方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IDI)的保费


工程项目中现有的监理费定额为工程造价的1.5%–3%,可作为建设方购买强制的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IDI)的保费。同时,保险公司将保费的30%作为TIS服务收费,与目前市场上实际的工程监理收费基本相同,用以监督检查工程质量,保险公司对业主提供建筑主体结构10年、防渗漏5年的质量保证。例如,上海的住宅工程建设单位(开发商)在购买IDI保险(保险费率约为工程造价的1.5%)后,即可豁免其缴纳物业保修金义务(约为工程造价的3%),且保障范围不变,保障金额大大提高,覆盖了工程全部。


由于在市场竞争中,施工方的工程造价一般会在国家定额的基础上压低2%–3%,因此也有部分政府投资项目(政府部门作为建设方)中,为了解决财政、发改等主管部门对工程保险费列支问题,通过协商在合同中约定由施工方购买工程造价约1.5%–2%保费的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覆盖建设方的长期质量责任和施工方的履约保证责任。


取消施工方的工程质量保证金(保修金、质量押金、保修担保),转化为工程履约保证保险的保费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保修金)一般是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项目工程质保金按项目工程价款结算总额乘以合同约定的比例(3%–5%)由建设单位(业主)从施工企业工程计量拨款中直接扣留,且一般不计算利息。可将这部分费用的一半以下,约工程造价的1%提交保费,按照工程造价的10%–15%限额购买工程履约保证保险(包括农民工工资支付、供应商货款支付、工程施工质量保修等分项保险),体现为工程造价不打折扣,不仅可以作为施工方完成施工合同的担保和质量保证,还可以提供工期保证、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供应商货款保证等,从实际上减轻施工企业负担,换取对建设方的长期质量保证。


施工图审查费转化为项目制建筑师职业责任保险(SPPI)的保费


目前,我国建筑设计施工图审查费约为设计服务收费的10%,约为项目工程造价的0.14%,这部分由建设方承担的费用可转化为职业责任保险费用,由建设方支付给设计方作为职业责任保险费用,由设计方购买不低于此保费的职业责任保险。考虑到目前设计咨询收费为原国家定额(2002标准)的6–9折,可以在按照原国家定额足额支付设计费用基础上,要求设计企业将设计收入的10%用于购买职业责任保险。同时,规定保险公司将职业责任保费的40%(即工程造价的8%*10%=0.08%)作为设计审查服务费用,选聘专业、尽职的设计咨询团队完成过程监督和审查,为设计责任提供充足的保障。


那么,只用目前施工图外审费用(工程造价的0.14%)的30%–40%,能否做好设计的质量保证?我国商务部援外项目中,职业责任保险的保险费率为工程造价的0.25%,保险费用约占设计监理总收费的3%–5%,占到设计费收入的10%左右,设计TIS服务费为工程造价的0.06%左右,包括方案、初设、施工图、设计变更的重要节点审查和定期报告。援外工程还设有专用的设计审查顾问咨询(原设计监理),其收费标准为设计费的10%左右。因此,结合国内外工程实践案例分析,可以推导出设计咨询服务费用的10%–15%用作质量管理(TIS服务)费用,是一个相对合理的数值。倒算过来,就需要设计收入的25%以上购买保险才能保证相应的审查服务,这明显是不合理的。


设计作为整个项目的计划和先导,其审查贯穿项目全过程,且在建筑师负责制或全过程工程咨询等未来改革方向的工程组织模式中,设计与监造均为设计咨询企业的业务内容,应该在统筹规划的基础上才能保证设计质量管理的投入。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IDI保费为1.5%)的TIS服务费为工程造价的0.45%(1.5%*30%=0.45%),职业责任保险的TIS服务费为工程造价的0.03%(0.08%*40%=0.03%),两者合计为工程造价的0.48%,用作设计咨询全过程的质量管理费用,才能提供相对充足的费用保障。当然,由于IDI和PI保险的投保主体和承保的保险机构可能不同,针对一个项目的TIS服务费的统筹使用还需要协调机制的设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转化为住宅维修维护保险的保费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为住宅业主强制缴纳(购房时缴纳),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在保修期满后的维修更新改造,包括道路、基础、结构、屋顶、墙面、走廊、电梯、消防、公共管线等。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全国标准为建安费(工程造价)的5%–8%,北京的标准为多层住宅100元/平方米、高层住宅200元/平方米。国外一般按月收取,与物业费相当或略低,国内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相当于一次收取6年–10年的费用。一般物业的首次大规模维修,包括防水、管线、涂装的更新等,是在交房后10年–15年左右(日本按照公共维修资金收取金额测算定为建成后12年进行维修),可与IDI保险衔接。若住宅专项维修金用于购买住宅性能维修维护保险,并考虑保险公司可在交房时收齐保费并稳健理财12年(类似人寿保险的方式),可保证50年寿命期内的3–4次维护更新。同时,为保证建筑长期的稳定质量和公共安全,可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制定老旧建筑物的结构、幕墙、外墙与外窗的定期检查鉴定的法定业主责任和强制要求(类似机动车的强制定期车检和强制报废制度),在此基础上进一开发出更多的建筑品质维护商业保险,通过类似寿险的定期建筑体检、特定问题诊断等方式,实现建筑资产的长期、主动保养,以替代目前的低品质、被动报修,真正实现建筑的长期宜居性和资产保值增值。



工程建议组织模式改革与保险制度的统筹推进,才能确保工程质量安全底线与建筑环境的宜居常新



工程建设的目的是为人创造长期稳定的健康、宜居环境,从建筑不动资产的角度和用户的幸福感、获得感出发,设计、施工、运维的高质量发展和工程建设组织模式的改革创新都不能脱离这一目标。从这点出发,全过程工程咨询、建筑师负责制、工程总承包等组织模式的改革,从本质上来说都没有触及工程项目制的核心,即用户的长期需求在项目短期参与各方中的系统性缺位、被忽略的问题,以及建筑物的超长寿命与缓慢劣化带来的反馈不及时问题。本文尝试从建筑工程项目制的核心问题与矛盾出发,以完善业主的质量诉求发声机制与追责链条为核心目标,压实参建各方的工程质量责任,通过工程建设信息平台等公平、公开的市场环境建设,利用工程质量保险的制度补位和工程信用的货币化,与工程建设组织模式的改革创新相互配合,促进市场公开透明、理性决策,从而达到重复博弈的优胜劣汰,实现行业的高质量发展。近年来被关注的老旧小区改造、城市更新问题实际都是这个问题的集中反映,也是未来实现稳定、可持续更新必须解决的问题。期待更多的有识之士参与到这一制度的研究探讨中。(本文作者姜涌为清华大学建筑学院副教授;王玉晓为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第五建筑设计院设计管理创新研究中心总监;黄旭为中国财产再保险有限责任公司资深承保师;张成英为清华大学建筑全生命期品质管理研究中心研究主管)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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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陈津生.建设工程南责任保险与案例剖析[M].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11.

[3]郭振华.法国IDI保险制度的内在机理分析及其借鉴[J].上海保险,2006(04):60-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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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杜静,戚菲菲.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的国外经验与国内探索[J].工程管理学报,2020,34(2):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