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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深化交通运输“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9/2 16:28:25 浏览次数: 作者: 管理员 来源: 本站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推进交通运输领域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在全国范围内推行“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并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加大改革力度,交通运输部制定了《深化交通运输“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交通运输部

2021年8月24日






深化交通运输“证照分离”改革

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深化交通运输领域“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在交通运输全行业推动照后减证和简化审批,创新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进一步优化交通运输营商环境,激发交通运输市场主体发展活力。


在交通运输领域全面实行所有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全覆盖清单管理,按照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审批服务等四种方式分类推进“证照分离”改革,同时在自由贸易试验区进一步加大改革试点力度,力争2022年底前在全国交通运输领域建立简约高效、公正透明、宽进严管的行业准营规则,大幅提高交通运输市场主体办事的便利度和可预期性。


二、大力推动照后减证和简化审批


全国范围内交通运输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全部实行“证照分离”改革。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设定的交通运输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已逐项列明改革事项、设定依据、审批层级及部门、改革方式、具体改革举措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形成了清单(具体见附件1);在自由贸易试验区针对“经营国内船舶管理业务审批”等4项审批事项,增加实施改革试点举措(具体见附件2)。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设定的交通运输涉企经营许可事项,相关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据省级人民政府公布清单执行。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不得在清单之外违规限制企业进入交通运输行业。


(一)直接取消审批。在全国范围内(含自由贸易试验区,下同)对“国际客船、散装液体危险品船运输业务经营审批(初审)”等4项涉企经营许可直接取消审批。其中,“国际客船、散装液体危险品船运输业务经营”和“从事大陆与台湾间海上运输业务许可”两项许可取消省级初审环节,由当事人直接向交通运输部提出申请。“水运工程监理企业丙级资质认定”和“公路工程专业丙级监理资质认定”两项许可直接取消。


(二)实行审批改备案。在全国范围内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实行审批改备案。企业应依法向市场监管部门登记,具备《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规定的相关培训业务条件,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对材料齐全且符合备案要求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予以备案。


(三)实行告知承诺。在全国范围内对“水运工程监理企业乙级资质认定”等6项涉企经营许可实行告知承诺,同时,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对“经营国内船舶管理业务审批”等4项实行告知承诺。对因企业承诺可以减省的审批材料,不再要求企业提供;对可在企业领证后补交的审批材料,实行容缺办理、限期补交;对申请人自愿承诺符合许可条件并按要求提交材料的,当场作出许可决定。要依法查处不符合承诺条件开展经营的行为,将失信违法情况纳入企业信用记录,并依法依规实施失信惩戒。


(四)优化审批服务。在全国范围内对“公路工程专业甲级监理资质认定”等29项涉企经营许可,精简审批材料,压减审批时限,不再要求企业提供营业执照等审批材料,减轻企业办事负担,提高审批效率。要强化“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对诚信状况差、投诉举报多、受处罚警告多的经营主体提高抽查比例、开展专项检查,发现不具备经营许可条件的,要依法及时处理。要积极回应企业关切,探索优化审批服务的创新举措。


三、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和完善应用保障


(一)实施交通运输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清单管理。交通运输领域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全部纳入清单管理,清单实行分级管理,部统筹推进中央层级设定的许可事项,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设定的交通运输涉企经营许可事项,相关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据省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清单执行。清单要动态调整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不得在清单之外违规限制企业进入交通运输行业,要对清单之外限制企业进入交通运输行业开展经营的管理事项进行全面自查清理,对实施变相审批加重企业负担的行为,要严肃督查整改并追究责任。


(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要落实放管结合、并重要求,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原则,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坚决纠正“以批代管”“不批不管”问题,防止出现监管真空。要调整优化监管方式,根据实际采取全覆盖检查、重点抽查、依法查处、调整优化监管层级等方式,分领域分类别制定监管规则。要深化落实“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充分运用企业信用风险等级实施差异化监管措施,推行常态化的跨部门联合抽查,深化“互联网+监管”,探索智慧监管,健全完善监管方法。要理顺综合执法改革后交通运输事中事后监管体制,明确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综合执法机构、承担事务性职能的行业发展机构之间监管职责边界,健全审管衔接机制,实现审批监管权责统一,避免监管真空,形成监管合力。


(三)完善改革应用保障。要推动涉企证照电子化工作,推进交通运输行业电子证照信息跨层级、跨地域、跨部门共享,及时将电子证照归集至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要加强电子证照运用,实现跨地域、跨部门互认互信。在交通运输政务服务、行政执法及经营活动等各类场景普遍推广企业电子亮照亮证,取消不必要的纸质证照材料。


四、相关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直属海事管理机构要深入学习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的重大决策部署,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层层压实责任,聚焦企业关切,确保改革举措落地见效。


(二)加强改革法治保障。部将对部颁规章、规范性文件作相应调整,建立与改革要求相适应的管理制度。对于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涉及“证照分离”改革举措的,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同步推动相关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的修改工作,依照法定程序推动改革。


(三)加强统筹协同。统筹交通运输领域“证照分离”改革与简政放权等工作。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互联网+监管”等系统建设,强化与市场监管、公安等部门的联系沟通,加强业务系统互联互通和数据共享,形成合力,提升改革总体效能。


(四)加强宣传培训。要重视舆论引导,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营造有利于改革的良好氛围。要做好改革政策的培训和解读工作,重点培训改革牵头部门、业务管理部门和行政许可窗口单位相关负责同志及一线工作人员,确保改革措施全面落实,交通运输企业和从业人员充分享受改革红利。


本方案实施中的重大问题,各地、各单位要及时向部请示报告。


附件1:交通运输领域“证照分离”改革事项清单(2021年全国版)

附件2:交通运输领域“证照分离”改革事项清单(2021年自由贸易试验区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