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

扫一扫,关注微信公众号

微博

扫一扫,关注微博

中国勘察设计协会主管主办

加入收藏

重磅!住建部就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征求意见

发布时间:2020/6/9 17:20:18 浏览次数: 作者: 管理员 来源: 本站

6月8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发布《关于征求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就《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征求意见稿),向有关单位征求意见,并要求于2020年6月30日前将书面意见反馈至建筑质量安全监管司,并提供意见电子稿。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要求,加快推进工程总承包,完善工程总承包管理制度,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组织对《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试行)》(GF-2011-0216)进行了修订,形成了《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征求意见稿)。



征求意见稿明确了《示范文本》的适用范围和性质。《示范文本》适用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承发包活动;《示范文本》为推荐使用的非强制性使用文本。合同当事人可结合建设工程具体情况,根据《示范文本》订立合同,并按照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及合同权利义务。



《示范文本》由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件和专用合同条件三部分组成。其中,《示范文本》合同协议书共计11条,主要包括工程概况、合同工期、质量标准、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等,集中约定了合同当事人基本的合同权利义务。通用合同条件共计20条,具体条款主要包括一般约定、发包人、发包人的管理、承包人、设计、材料、工程设备和工艺、施工、工期和进度等。



在编写专用合同条件时,应注意以下事项:一是专用合同条件的编号应与相应的通用合同条件的编号一致;二是在专用合同条件中有横道线的地方,合同当事人可针对相应的通用合同条件进行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如无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则填写“无”或划“/”;三是对于在专用合同条件中未列出的通用合同条件中的条款,合同当事人根据建设项目的具体情况认为需要进行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的,可在专用合同条件中,以同一条款号增加相关条款的内容。



| 原文如下



微信图片_20200609171614.jpg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关于征求

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建司局函市〔2020〕119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有关行业协会: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要求,加快推进工程总承包,完善工程总承包管理制度我们组织对《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试行)》(GF-2011-0216)进行修订,形成了《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征求意见稿)。现送你单位征求意见,请于2020年6月30日前将书面意见反馈我司,并提供意见电子稿。



联系人:王三星

电话:010-58933759

传真:010-58934169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9号(邮编100835)

电子邮箱:wangsx@mohurd.gov.cn



附件:《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征求意见稿)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

2020年5月28日



(此件主动公开)




|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