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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出台房屋市政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5/7/1 15:37:33 浏览次数: 作者: 管理员 来源: 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官网

日前,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规范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维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办法》包括总则,招标,投标,开标、评标和中标,监督管理,附则六个部分,共55条。《办法》自2025年10月1日起施行。


原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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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赣江新区城乡建设和交通局,赣州市城市住房服务中心: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维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电子招标投标办法》《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组织制定了《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自2025年10月1日起施行。


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5年6月6日




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维护招标投标正常秩序,提高投资效益,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电子招标投标办法》《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对其实施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 工程施工评标办法采用合理低价法、合理低价+资信法、综合评估法或者法律、法规、规章允许的其他评标办法。

合理低价法适用于最高投标限价在2000万元以下的工程施工总承包项目、800万元以下的专业工程项目;合理低价+资信法适用于最高投标限价在2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工程施工总承包项目、8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专业工程项目;综合评估法适用于最高投标限价在5000万元以上的工程施工总承包项目、2000万元以上的专业工程项目,或者对技术性能有特殊要求的项目,或者邀请招标项目。

采用上述评标办法招标的项目,应当配套使用《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标准格式文本》。

第二章 招 标

第五条 工程施工招标实行招标人负责制。招标人采用资格预审、评定分离的,应履行决策程序。决策结果按照有关规定连同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情况报告报送至负责项目监管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第六条 工程施工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按照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已经履行审批手续;

(二)工程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到位或者落实;

(三)有满足施工招标需要的设计文件及其他技术资料;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与招标代理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合同,招标代理机构应在合同范围内依法履行代理业务。

第八条 招标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发布招标公告。招标公告应当包含招标项目名称、内容、范围、规模、数量、资金来源、实施地点和工期;投标人资格能力的要求,以及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时间、方式;递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方式;招标人及其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其他依法载明事项。

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和招标公告,应当在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以下简称交易系统)发布,公告内容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第九条 招标人发布的招标文件、资格审查文件,不得存在违法违规、不合理不公正、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等禁止性内容。

第十条 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发出的同时,将招标文件报至负责项目监管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备案。实行电子招标投标的项目,招标文件无需备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发现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应当依法责令招标人改正。

第十一条 资格审查分为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资格预审采用合格制,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资格后审在开标后由评标委员会按招标文件规定对投标人资格进行审查。

政府投资项目原则上采用资格后审,装配式建筑、施工技术复杂的工程项目可采用资格预审。

采用资格预审的,招标人应当组建资格审查委员会。资格审查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第十二条 资格预审结束后,招标人应当及时向资格预审申请人发出资格预审结果通知书,告知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和方式。资格预审结果的通知不应泄露通过资格预审申请人的名称和数量。

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少于三个的应当重新招标。

第十三条 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投标人满足下列资格条件:

(一)有效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二)有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三)有效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四)有效投标保证金;

(五)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施工现场管理人员(质量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员、施工员)满足招标文件要求,具备有效证书和社保证明,并通过“江西住建云”实名制信息登记;

(六)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有效类似工程业绩;

(七)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在投标截止日未被“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列为“严重失信”或者未被“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网站(zxgk.court.gov.cn)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八)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有效投标联合体协议;

(九)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相应承诺;

(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资格条件。

第十四条 招标人不得设置与招标工程实际不相符的建筑业企业资质。

采用施工总承包方式招标的,原则上只能设置一项符合招标工程实际要求的施工总承包资质,确因招标工程需要设置两项施工总承包资质的,招标人应当允许联合体投标。

采用专业承包方式招标的,原则上只能设置一项符合招标工程实际要求的专业承包资质,确因招标工程需要可增加设置一项与工程相关的重要专业承包资质。

第十五条 招标人可要求投标人提供最多一个类似工程业绩作为资格条件,并符合以下要求:

(一)60个月内完成的;

(二)结合招标工程具体情况,选择1-2项类似工程业绩指标;

(三)不超过招标项目各项相应指标的三分之二(四舍五入取整数,下同);

1000万元以下的工程施工总承包项目、500万元以下的专业工程项目,不得设置类似工程业绩。

第十六条 招标人要求投标人类似工程业绩证明材料,除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专业工程、市政工程可提供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外,还需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施工许可证、施工图、竣工图五项中的至少两项。

提供境外工程业绩所需的证明材料,按照我省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类似工程业绩信息在“江西住建云”可查询,或者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上可查询的竣工验收数据等级为A、B、C级。

投标人应当提供类似工程业绩查询路径及查询截图。

第十八条 奖项证明材料应当为获奖文件或者获奖证书。

国家级工程奖包括:中国建设工程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奖)、国家优质工程奖、中国土木工程詹天佑奖、中国钢结构金奖、中国建筑工程装饰奖、中国安装之星。

省级、设区市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颁发的优质工程奖。

第十九条 招标人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最高投标限价(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且最高不得超过50万元。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

第二十条 招标人应当按照现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标准》《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标准》《市政工程工程量计算标准》《通用安装工程工程量计算标准》等工程量计价计算标准编制最高投标限价和工程量清单,并在发布招标文件时公布最高投标限价及编制依据。

工程量清单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由招标人或者受其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编制,由注册造价工程师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

第二十一条 暂列金额(指暂列金额中的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的采购项目)和暂估价属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依法进行招标。招标可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或者建设单位和施工总承包单位组成的联合体作为招标人,并在招标文件中约定招标主体以及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二条 采用合理低价法、合理低价+资信法、综合评估法评标的项目,招标人可要求拟派项目负责人对其投标文件进行答辩。

招标人要求答辩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答辩的内容、时间、地点、方式等有关事项。投标人拟派项目负责人未按照规定时间参与答辩的,不进入下一步评审。

第二十三条 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定标方式。采用“评定分离”的,可参考“评定分离”工作指引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定标规则。

第二十四条 城市轨道、过江隧道、150米以上超高层建筑、10米以上的深基坑(挖深10米以上占基坑面积50%以上)、单体建筑面积8万平方米以上的工程施工招标时,鼓励省外有实力的建筑施工企业与江西省建筑业重点企业组成联合体参与投标。

第二十五条 招标人应当在法定时限内依法依规处理异议,不得故意拖延、敷衍,无故回避、无实质性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依法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第二十六条 对资格预审合格人有异议的,招标人可依据本办法第十三条核实,发现不符合的,取消其投标资格;发现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报负责项目监管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依法处理。

第三章 投 标

第二十七条 投标人是响应施工招标、参与投标竞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省外进赣建筑施工企业参与投标活动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江西住建云”登记相关信息。

第二十八条 投标人应当使用实名注册的计价软件锁和本单位的CA锁参与招标投标活动。投标报价文件须由注册造价工程师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

第二十九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现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标准》及招标文件的要求,对给定的暂列金额和暂估价,直接列入投标报价,不得作为让利竞争费用。

投标报价措施项目清单中的安全生产措施费按照规定计取,不可竞争。

投标报价中可竞争费用有关项目不得出现零或者负报价。

第三十条 投标人投标报价中的工程量与综合单价的乘积应当与本单项小计费用一致,单项小计费用累加后应当与各分部分项合计金额一致,投标总报价应当与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税金的合计一致。不一致的,评标委员会可作出不利于投标人中标评判。

第三十一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和企业资信及履约能力评审要求,如实、准确填报企业资信及履约能力得分。

第三十二条 投标人拟派项目负责人有在建工程的,投(中)标无效。

投标人拟派项目负责人属更换后无在建工程,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参加投标:

(一)经建设单位同意,负责项目监管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网上确认后满180日的;

(二)建设单位与项目负责人受聘企业已解除承包合同的;

(三)因合同履约不到位并经负责项目监管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确认,项目负责人被建设单位清退后满180日的;

(四)因非承包方原因致使工程项目停工满120日(中标后因非中标人原因一直未开工的,从中标公示开始之日起算;若开工后停工的,从建设单位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之日起算),经建设单位同意和负责项目监管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确认,且在投标时提供相关佐证材料的。

第三十三条 投标人拟派项目负责人应当是本单位在职人员。发现同时在两个以上单位受聘、签订劳动合同或者缴交社会保险的,经查证属实依法依规处理。

第三十四条 投标人拟派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质量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员、施工员),受聘于两个以上单位的,应当从其他单位撤出;有在建工程的,应当从在建工程中撤出。未能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截止日前撤出的,招标人可以按照无法履约取消其中标资格。

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三十五条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

第三十六条 开标程序应当按照招标文件中的约定执行。开标一般由招标人主持,也可委托招标代理机构主持。

第三十七条 采用不见面开标的,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时间在交易系统上公开进行,投标人在线参加开标。交易系统自动生成开标记录。

第三十八条 招标人应当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并按照程序组织开标评标活动。招标人委派招标人代表的,应选派本单位在职人员,招标人代表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组长。

技术复杂、专业性强或者国家有特殊要求的工程,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的评标专家难以胜任评标工作的,可以由招标人直接确定,并向负责项目监管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报告。

第三十九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客观公正独立地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依据。

第四十条 实行电子招标投标的,开标时,由交易系统自动提取所有投标文件,并提示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规定方式,按时在线解密。解密时间截止后,应当公布所有完成解密的投标人名称、投标报价和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内容,并公布未完成投标文件解密的投标人名称。

投标人在规定时间内未完成投标文件解密,或者上传投标文件空白、无实质性内容的,其投标报价不参与合理基准价计算,不进入下一步评审。

第四十一条 如交易系统预警,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进入下一步评审:

(一)不同投标人的电子投标文件由同一台电子设备编制、打包、加密或者上传;

(二)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个计价软件锁制作或者出自同一投标人的电子文档;

(三)不同投标人上传投标文件的IP地址信息相同;

(四)不同投标人的电子投标文件计算机文件制作机器码(MAC地址、CPU序列号、硬盘序列号机器码)或者文件创建标识码等信息异常一致;

(五)不同投标人的电子投标文件经核查分析,发现实质性内容异常一致或者存在两处以上错误内容一致;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利用数字化手段涉嫌串通投标情形。

第四十二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和企业资信及履约能力评审要求,复核投标人填报的企业资信及履约能力得分。经评标委员会复核认定投标人填报得分与实际得分不一致的,评标委员会可要求投标人进行澄清,澄清内容不得超出投标文件或者改变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评标委员会不予认可的,不进入下一步评审。

第四十三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招标文件要求,审查并逐项列出投标文件的全部偏差。偏差分为重大偏差和细微偏差。属于重大偏差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凡不属于重大偏差的,应当认定为细微偏差,评标委员会不得否决其投标。

因招标文件中表述不明确、不准确、存在理解歧义、前后矛盾等,导致执行有争议的,应当按照有利于投标人的原则处理。

第四十四条 评标完成后,评标委员会应当向招标人提交评标报告,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推荐不超过3个有排序的中标候选人。

采用“评定分离”的,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向招标人推荐不少于3个不排序的中标备选人。

第四十五条 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负责项目监管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提交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情况报告。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招标投标的基本情况,包括招标范围、招标方式、资格审查、开标评标过程和确定中标人的方式及理由等;

(二)相关的文件资料,包括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投标人一览表、入围投标人一览表、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报告、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委托招标代理的,还应当附工程施工招标代理委托合同。

第四十六条 负责项目监管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自收到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情况报告之日起5日内,未通知招标人在招标投标活动中有违法行为的,招标人可以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七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加强监管,发现招标人编制的招标文件存在违反规定的,应当责令改正;招标人拒不改正的,依法暂停其招标投标活动,并及时向招标人上级主管部门或者国有资产监管部门发出风险警示函。

第四十八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依法调查招标投标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投标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及情况,不得拒绝、隐匿或者弄虚作假。

对不予协助、配合,或者提供虚假信息的,负责项目监管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可采取相应惩戒措施,直至完成配合调查。

第四十九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加大对投标人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发现投标人存在本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情形的,应当将其作为涉嫌围标串标的线索依法依规处理。

第五十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充分运用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新技术,加强对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管,发现异常情况的,进行重点核查。

第五十一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依法加大对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规避招标、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等违法犯罪行为的惩处力度,发现有涉嫌犯罪线索的,应当向公安机关移送;发现国家工作人员涉嫌违法违纪问题线索的,应当及时移交纪检监察机关。

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的“以下”不含本数,“以上”含本数。本办法的“在建工程”是指:处于中标公示到合同约定范围内的工程验收合格(建设、施工、勘察、监理和设计五方已签署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期间的工程。

第五十三条 类似工程业绩以竣工验收备案表备案时间为准,竣工验收报告以参建方最后一方签署时间为准。

奖项证明时间,提供文件的,按照文件落款时间为准;提供证书的,按照证书落款时间为准;文件和证书都提供的,按照文件落款时间为准。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中期间以日计算的,开始当日计入期间。

本办法中60个月是指自投标截止之日起逆推60个月。如:投标截止时间为2025年5月6日,60个月的期间为2020年5月7日至2025年5月6日。奖项证书落款时间只有年月的,如:投标截止时间为2025年5月6日,60个月的期间为2020年6月至2025年5月。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5年10月1日起施行,此前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原《关于印发<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办法><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资格审查办法><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评标办法>的通知》(赣建招〔2017〕1号)文件同时废止。

附件:(点击查看原文附件

1.合理低价法

2.合理低价+资信法

3.综合评估法

4.招标文件编制注意事项指南

5.施工技术复杂工程项目标准

6.拟派项目负责人答辩指引

7.“评定分离”工作指引

8.企业资信及履约能力评审标准

9.投标报价评审计分规则

10.中标无效、投标无效、否决投标、重大偏差和细微偏差的判定标准

11.商务标符合性评审表

12.施工组织设计评审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