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勘察设计协会主管主办
据福建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网站消息,根据《福建省工程勘察设计企业信用评价办法》(闽建〔2025〕4号,以下简称“新评价办法”)、《福建省工程勘察设计企业信用评价标准》(闽建科〔2025〕5号,以下简称“新评价标准”)规定,自2025年7月1日起施行新评价办法及新评价标准。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对“福建省工程勘察设计企业信用评价系统”进行了升级改造,拟于2025年7月1日起上线运行。
原文如下
关于启用新版“福建省工程勘察设计企业信用评价系统”的通知
闽建办科函〔2025〕29号
各设区市住建局、城管局(委),福州市园林中心,厦门市市政园林局、执法局,平潭综合实验区交建局、执法应急局、行政审批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福建省工程勘察设计企业信用评价办法》(闽建〔2025〕4号,以下简称“新评价办法”)、《福建省工程勘察设计企业信用评价标准》(闽建科〔2025〕5号,以下简称“新评价标准”)规定,自2025年7月1日起施行新评价办法及新评价标准。省厅组织对“福建省工程勘察设计企业信用评价系统”(以下简称“评价系统”)进行升级改造,拟于2025年7月1日起上线运行。为做好新旧评价系统衔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价系统登录
(一)参与信用评价的勘察设计企业(含省外入闽勘察设计企业,下同)、各级住建主管部门(含城市管理部门,下同)及其委托的信用评价实施单位(以下简称“评价实施单位”)从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站→办事服务→市场信用→工程勘察设计企业信用评价系统登录。
(二)勘察设计企业通过“福建省数字身份管理服务平台”使用闽政通企业法人账号登录评价系统;各级评价实施单位使用闽政通个人账号登录评价系统。
二、信息采集和认定
评价系统的企业基本信息、优良信用信息、不良信用信息均按新评价办法和新评价标准进行采集、认定。
(一)企业基本情况
评价系统自动对接获取“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政务服务系统”登记的省内外工程勘察设计企业信息,将福建省建设行业信息公开平台公布的企业资质有效期内具有工程勘察(不含劳务)、建筑或市政行业工程设计相应资质(包括综合资质、行业资质、专业资质序列,不含专项资质)的工程勘察设计企业纳入评价对象。评价系统未显示企业信息、企业信息有误或信息发生变化的,企业应及时在“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政务服务系统”进行维护,并在福建省建设行业信息公开平台公布后次日,方可在评价系统进行确认。
企业首次按照新评价标准开展信用评价的,应进行资质信息确认。除首次评价期外,企业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在评价期最后一日前在评价系统完成资质信息确认。企业完成资质信息确认的得起评分70分,未确认的按65分计算起评分。
(二)业务情况和经营情况
企业首次填报业务情况和经营情况的,采集周期为该年度1月1日至上一季度最后一日,之后每季度按新评价标准填报上一季度的业务情况和经营情况。本次评价期(2025年第三季度),企业应上报2025年1月1日至6月30日的业务情况和经营情况。
业务情况和经营情况按照清单格式填写(清单模板在评价系统中下载),省内企业填写全部新签合同额和营业收入、省外企业填写福建省行政区域内新签合同额和营业收入。企业对填报数据的真实性负责,评价系统暂不采集相关合同和票据核验。评价期内业务情况和经营情况为零的,企业也应进行零申报;未及时填报的,评价期相应项目不得分。
(三)优良信用信息
本次评价期(2025年第三季度),企业可填报有关表彰、奖励或认定文书印发之日起近12个月内(2024年7月1日至填报日)有效的优良信用信息。之后每季度按新评价标准填报有关表彰、奖励或认定文书印发之日起12个月内的优良信用信息。企业未申报或逾期申报的,不予采集。
(四)不良信用信息
本次评价期(2025年第三季度),采集不良行为文书印发之日起近3个月内(2025年4月1日至填报日)的不良信用信息。
省级及以下住建主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处理)符合新评价标准的,按照“谁作出、谁采集”原则,由相应的评价实施单位进行采集。
住建部、其他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处理)以及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判文书、检察机关作出的不起诉决定书符合新评价标准的,企业应主动申报;企业按时主动申报的,按扣分值减半扣分;本次评价期结束后申报扣分的,按照新评价办法和新评价标准执行。
三、信息审核、评价及应用
(一)信息申报截止日期:企业应在每个评价期最后一日前(如2025年第三季度信息申报截止日期至9月30日)申报本季度相关信用信息。
(二)信息审核:各级评价实施单位应当在受理企业申报信息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对,对填报信息完整且符合评价标准规定的,予以审核通过;对不符合要求的,通过评价系统予以退回并注明原因。
(三)评价结果公布:信用评价以评价期内申报并在评价结果公布日前生效的信用信息为依据,由评价系统自动归集计算,生成企业季度信用分和信用排名。评价结果在评价期结束的次月10日公布。
(四)评价结果应用:按旧评价办法和旧评价标准公布的评价结果,延续使用至2025年10月9日。后续按新评价办法和新评价标准公布的评价结果。
四、其他事项
(一)勘察设计企业对录入信用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对申报中提供或协助他人提供虚假信用信息并经评价实施单位核实的,按照评价标准要求对企业予以信用扣分处理。
(二)各级评价实施单位应指定评价工作人员,认真做好信用信息填报、审核工作,并填报《工程勘察设计企业信用评价实施单位人员信息采集表》(加盖公章),由各设区市住建主管部门收集汇总后,于2025年6月30日前报送省厅。
(三)旧评价系统自2025年7月1日起停止信用信息填报和审核。
(四)评价系统运行过程的问题和建议,可根据评价系统提供的相关部门电话咨询反馈。
附件:工程勘察设计企业信用评价实施单位人员信息采集表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
2025年6月27日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