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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勘察设计协会主管主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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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人获刑!泉州欣佳酒店坍塌事故一审宣判

发布时间:2021/10/19 17:10:30 浏览次数: 作者: 管理员 来源: 本站

据福建泉州市中院消息,10月17日,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和所辖丰泽、安溪、南安、德化等4个基层人民法院,对泉州市欣佳酒店“3·7”坍塌事故涉及的杨金锵等13名被告人犯重大责任事故罪,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伪造公司、企业印章罪,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行贿罪一案,以及7起职务犯罪案件进行一审公开宣判,依法对杨金锵等13名被告人和7名失职渎职、受贿公职人员判处刑罚



2020年3月7日,位于泉州市鲤城区常泰街道上村社区南环路1688号的欣佳酒店所在建筑物发生坍塌事故,坍塌的建筑物系泉州市新星机电工贸有限公司综合楼,因长期违法违规建设、改建和加固施工导致坍塌,造成29人死亡、50人不同程度受伤,直接经济损失579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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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现场图片(来源:央视)


法院经审理查明,新星机电工贸有限公司、欣佳酒店实际控制人杨金锵违反国家有关城乡规划、建设、安全生产规定,为谋取不当经济利益,在无合法建设手续的情况下,雇佣无资质人员,违法违规建设、改建钢结构大楼,弄虚作假骗取行政许可,安全责任长期不落实,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杨金锵等人将欣佳酒店建筑物由原四层违法增加夹层改建成七层,达到极限承载能力并处于坍塌临界状态,加之事发前对底层支承钢柱违规加固焊接作业引发钢柱失稳破坏,导致建筑物整体坍塌。相关责任人及欣佳酒店承包经营者在发现重大安全隐患后,未履行安全管理职责,未及时采取紧急疏散等措施,最终造成重大伤亡事故及严重经济损失,杨金锵及相关责任人员、欣佳酒店承包经营者应对事故后果承担刑事责任。杨金锵还伙同他人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用于骗取消防备案及特种行业许可证审批,使违规建设的欣佳酒店建筑物安全隐患长期存在,应依法追究相关人员刑事责任。杨金锵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单独或伙同他人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行贿,致使欣佳酒店建筑物违法违规建设、经营行为得以长期存在,亦应承担相应刑事责任。


另查明,福建省建筑工程质量检测中心有限公司建筑物可靠性鉴定与抗震研究所承担检验职责的有关工作人员,在对欣佳酒店建筑物进行房屋质量检测时,明知存在安全隐患,仍违反技术标准要求,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应承担相应刑事责任。李泉生等2人在不具备相应资质的情况下,明知杨金锵未取得相关规划和建设手续,为欣佳酒店建筑物建设、夹层隔间、消防备案绘制建筑施工图纸,应承担相应刑事责任。泉州市公安局鲤城分局原副局长张汉辉、泉州市消防救援支队应急通信与车辆勤务站原站长刘德礼、泉州市公安局鲤城分局治安大队一中队原指导员吴家晓等7名公职人员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受贿、徇私枉法、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等犯罪行为。


根据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情节、危害结果及认罪悔罪表现等,法院依法作出判决。



 



此前报道


据福建省纪委监委网站消息,2020年3月7日,泉州市鲤城区欣佳酒店发生坍塌事故,造成29人死亡及财产重大损失。事故发生后,习近平总书记作出重要指示,李克强、赵乐际等中央领导同志作出批示、提出要求。经国务院事故调查组认定,泉州市欣佳酒店“3·7”坍塌事故是一起主要因违法违规建设、改建和加固施工导致建筑物坍塌的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在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的指导下,根据福建省委的工作部署,福建省纪委监委第一时间成立事故追责问责调查组,在国务院事故调查组调查的基础上,依规依纪依法进行追责问责。


福建省纪检监察机关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依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经福建省委批准、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同意,对事故中涉嫌违纪、职务违法、职务犯罪的49名公职人员严肃追责问责。


经查,泉州市国土资源局原局长赖开族、泉州市鲤城区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陈财水、泉州市公安局鲤城分局原副局长张汉辉等7名公职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被福建省纪检监察机关立案审查调查,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同时,福建省纪检监察机关对该起事故中存在失职失责问题的41名公职人员给予党纪政务处分,1人予以诫勉。其中,给予泉州市委副书记、市长王永礼政务记过处分;给予莆田市委副书记、市长李建辉(2012年1月至2015年9月任泉州市政府副市长)政务警告处分;给予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党组书记、厅长林瑞良政务记过处分;给予泉州市委副书记张永宁(2015年10月至2016年9月任泉州市政府副市长,2016年9月至2018年12月任泉州市委常委、市政府副市长)政务警告处分;给予福建省文化和旅游厅党组成员、副厅长苏庆赐(2011年6月至2016年6月任泉州市鲤城区委书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给予泉州市委常委、市政府副市长洪自强政务记过处分;给予泉州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黄阳春(女,2011年7月至2016年6月任泉州市鲤城区区长,2016年6月至2020年1月任泉州市鲤城区委书记)党内严重警告、政务记大过处分;给予泉州市鲤城区委书记刘林霜党内警告处分;给予泉州市鲤城区委副书记、代区长苏延辉政务记过处分。对其他相关责任人,也分别给予党纪政务处分或诫勉。


事故发生后,福建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按照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和李克强、赵乐际等中央领导同志批示要求,积极稳妥有序推进事故救援及处置,组织开展全省房屋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专项行动。福建省将严格按照国务院事故调查组要求,深刻汲取事故教训,坚决落实整改,切实担负起防范化解安全风险的重大责任,深化建设施工领域“打非治违”和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抓好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统筹疫情防控和社会经济发展,扎实做好“六稳”工作,全面落实“六保”任务。


追责问责名单


一、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人员(7人)


1.赖开族,泉州市国土资源局原局长,已退休,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取消退休待遇,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2.陈财水,泉州市鲤城区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2009年11月至2016年7月任泉州市鲤城区政府党组成员、副区长,给予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3.刘德礼,泉州市消防救援支队应急通信与车辆勤务站原站长,给予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4.张汉辉,泉州市公安局鲤城分局原党组成员、副局长,给予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5.王柳彬,泉州市公安局鲤城分局治安大队原副大队长,给予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6.吴家晓,泉州市公安局鲤城分局治安大队一中队原指导员,给予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7.张惠良,泉州市鲤城区临江街道党工委原书记,2012年3月至2017年1月任泉州市鲤城区常泰街道党工委书记,给予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二、给予党纪政务处分及诫勉人员(42人)


(一)省管干部(9人)


1.王永礼,泉州市委副书记、市长,给予政务记过处分。


2.李建辉,莆田市委副书记、市长,2012年1月至2015年9月任泉州市政府副市长,给予政务警告处分。


3.林瑞良,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党组书记、厅长,给予政务记过处分。


4.张永宁,泉州市委副书记,2015年10月至2016年9月任泉州市政府副市长,2016年9月至2018年12月任泉州市委常委、市政府副市长,给予政务警告处分。


5.苏庆赐,福建省文化和旅游厅党组成员、副厅长,2011年6月至2016年6月任泉州市鲤城区委书记,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6.洪自强,泉州市委常委、市政府副市长,给予政务记过处分。


7.黄阳春(女),泉州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2011年7月至2016年6月任泉州市鲤城区区长,2016年6月至2020年1月任泉州市鲤城区委书记,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政务记大过处分。


8.刘林霜,2020年1月至今任泉州市鲤城区委书记,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9.苏延辉,2020年1月至今任泉州市鲤城区委副书记、代区长,给予政务记过处分。


(二)泉州市管及以下干部(33人)


1.王连生,泉州市公安局党委委员、副局长,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2.钟文成,泉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党组书记、局长,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3.林宇杰,泉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党组成员、副局长,给予政务记过处分。


4.陈进平,泉州市城市管理局党组副书记、局长,给予政务记大过处分。


5.黄建奇,已退休,2011年8月至2015年10月任泉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党组副书记、局长,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6.郑良锋,福建省消防救援总队法制与社会消防工作处副处长,2012年6月至2014年3月任泉州市公安消防支队防火监督处审核科科长,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7.郭成宗,泉州市鲤城区政协主席、区人大常委会党组书记,2012年7月至2016年7月任泉州市鲤城区委副书记,给予留党察看一年、政务撤职处分,降为三级调研员。


8.许宏程,晋江市政协主席、党组书记,2016年6月至2020年1月任泉州市鲤城区政府党组书记、区长,给予政务记大过处分。


9.刘汉升,已退休,2006年12月至2013年8月任泉州市鲤城区委常委、纪委书记,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10.黄向阳,泉州市鲤城区委常委、区政府党组副书记、常务副区长,给予留党察看一年、政务撤职处分,降为一级主任科员。


11.章新华,已退休,2009年11月至2016年7月任泉州市鲤城区政府党组成员、副区长,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12.吴碧林,泉州市鲤城区政府党组成员、副区长,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政务撤职处分,降为一级主任科员。


13.张翼,泉州市鲤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原党组书记、局长,给予开除党籍、政务撤职处分,降为二级科员。


14.刘平一,2014年辞去公职,2008年5月至2012年11月任泉州市鲤城区建设局党组成员、副局长,2012年11月至2014年5月任泉州市鲤城区住房和建设局党组成员、副局长,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15.张克曼,泉州市鲤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党组成员、副局长,给予政务记大过处分。


16.李群宏,泉州市鲤城区建设工程质量站站长,给予政务记过处分。


17.曾惠鑫,泉州市鲤城区住建局行政审批股负责人,给予政务记过处分。


18.林鸿铭,泉州市鲤城区城市管理局市政公用股股长,给予政务记过处分。


19.陈辛生,泉州市鲤城区委政法委副书记,2008年5月至2016年10月任泉州市鲤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局长,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政务撤职处分,降为四级主任科员。


20.陈德产,泉州市鲤城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党组书记、局长,2016年10月至2018年12月任泉州市鲤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局长,给予留党察看二年、政务撤职处分,降为一级科员。


21.林荣春,泉州市鲤城区城市管理局党组书记、局长,给予政务记大过处分。


22.曹伟,泉州市鲤城区城市管理局党组成员、副局长,给予政务记大过处分。


23.郑智宏,泉州市鲤城区发展和改革局项目办科员,2012年5月至2016年1月任泉州市鲤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常泰分队分队长,给予诫勉。


24.韩碧华,泉州市鲤城区城市管理局常泰分队原代理负责人、分队长,给予留党察看二年、政务撤职处分。


25.庄汉斌,泉州市公安局常泰派出所四级警长,给予留党察看一年、政务撤职(降衔)处分。


26.洪金坛,泉州市公安局鲤城分局治安大队三级警长,给予留党察看一年、政务撤职(降衔)处分。


27.林志群,泉州市鲤城区消防救援大队大队长,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28.张伟,泉州市鲤城区消防救援大队10级专业技术职务,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29.张一龙,泉州市鲤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党组书记、局长,2006年11月至2008年5月任泉州市鲤城区纪委副书记,2008年5月至2016年7月任泉州市鲤城区纪委副书记、区监察局局长,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30.倪著佳,泉州市鲤城区常泰街道党工委书记,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政务撤职处分,降为四级主任科员。


31.易文腾,泉州市鲤城区发展和改革局党组书记、局长,2012年3月至2017年2月任泉州市鲤城区常泰街道办事处主任,给予留党察看二年、政务撤职处分,降为一级科员。


32.蔡炜生,泉州市鲤城区常泰街道办事处副主任,给予政务记大过处分。


33.陈志勇,泉州市鲤城区常泰街道上村社区居委会主任,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